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海岛命名遵循下列原则:

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安全;

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

与已经登记的海岛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使用规范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外国文字,不得使用带有侮辱性质、歧视性质和极端庸俗的文字;

名称文字简洁,一般不超过五个字;

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海岛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