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海岛名称注销 第十三条 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海岛消失的,应当注销海岛名称。 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管辖区域内海岛名称注销申请表,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岛名称注销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海岛名称注销后,该名称不得在其他海岛再次使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