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海岛命名、更名、名称注销、名称登记等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群岛、列岛、低潮高地、暗礁、暗沙、人工岛名称和海域地名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岛名称包括专名和通名两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