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1994年8月30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速水运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水运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新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监理是一种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和相关法律融为一体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工程管理模式,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议标委托专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 第三条 工程监理包括设计阶段监理和施工阶段监理(以下简称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第四条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的工程监理资格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通过招标或议标,择优选定资质高、信誉好的队伍。 第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的直接实施者。监理单位的出现,不能替代施工单位的任何责任。为保证承建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施工单位必须保持与注册资质等级相符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第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恪守“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的准则,积极工作,勤奋学习,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密切合作,全面履行施工监理的职… 第九条 对积极工作,为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监理单位及个人,交通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由交通部实行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相应的法规、制度由交通部统一制订,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由交通部审批。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第二章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是技术密集型的独立的经济实体,须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一定资质和数量的骨干成员、一定类别和数量的检测仪器设备、正式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监理工程师和专项监理工程师两类,专项监理工程师只在批准的工程项目中有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单位委托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任务后,应按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受监工程的种类、规模、项目、工期及现场条件,组建相应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 第十四条 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部,可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总监代表、驻地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又称旁站)、测试人员和必要的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组成。视工程… 第十五条 现场监理机构须对主要结构、构件和材料进行测试。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部,应在现场设立检测试验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和相应的测试人员。试验室负责人须有中级以…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在现场的办公、生活设施和交通、通讯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并列入工程量清单。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机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奖罚事项,双方应在洽谈监理合同时具体商订,并写进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施工准备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施工期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交工验收及保修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修改意见及合理化建议,先交原设计单位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经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执行。

第四章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合同是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基本文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均需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签订监理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监理服务费,由建设和监理双方根据受监工程的种类、规模、工期、结构型式、监理范围、检测项目、现场条件及建设单位为现场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和生活设施等情况按下列标… 序号 1 2 3 4 5 6 7 注:1. 结构复杂、工期长者取上限。 2. 取费基数按最后批准的概算计取。 3. 表中费率只含一般的试验、检测费,大型检测项目(如试桩、扫海等)的费用另行计算。 4. 经济特区可参照当地的标准执行。 5. “三资”工程项目可参照国际标准商定,也可取表中值乘以1.5的系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