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施工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施工期的职责:

参加或主持工地现场会议。

检查施工操作情况,质量检测的取样、测试情况,施工船机设备的运转情况。

核查施工队伍资质变化情况。

查看和抽验建筑材料与构件的质量情况。

定期核查工程进度与计划执行情况。

对隐蔽工程和分项、分部工程及时进行验收。

核实已完工程的合同工程量清单并签发相应的付款通知书。

审查工程变更及其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协助审查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其补救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对施工承包单位因国家政策性调价或不可预见因素变化而提出的合同期内工程费用变化清单,及时进行核算,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付款通知书。

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延长或费用索赔报告进行核查,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签署意见和付款通知书。

对于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失进行测算后,报请建设单位提出反索赔。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