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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机构

的职责、权利及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奖罚事项,双方应在洽谈监理合同时具体商订,并写进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施工准备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施工期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交工验收及保修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修改意见及合理化建议,先交原设计单位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经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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