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义务

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服务宗旨,秉公办事、尊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是各级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准则。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施工期间,必须遵照监理合同派出足够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定期召开工程现场例会,及时通报现场情况。

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支付等情况。对突发的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及时发布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允许范围内的变更意见或修改设计。

及时转达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接受水运(港口或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