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修改意见及合理化建议,先交原设计单位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经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