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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合同与监理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合同是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基本文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均需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签订监理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监理服务费,由建设和监理双方根据受监工程的种类、规模、工期、结构型式、监理范围、检测项目、现场条件及建设单位为现场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和生活设施等情况按下列标… 序号 1 2 3 4 5 6 7 注:1. 结构复杂、工期长者取上限。 2. 取费基数按最后批准的概算计取。 3. 表中费率只含一般的试验、检测费,大型检测项目(如试桩、扫海等)的费用另行计算。 4. 经济特区可参照当地的标准执行。 5. “三资”工程项目可参照国际标准商定,也可取表中值乘以1.5的系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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