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权利

监理机构在监理合同确定的范围内,对受监工程有独立进行监理的权利。主要有:

有权查阅受监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及批文。

有权参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召开的有关受监工程的各种业务会议。

有权制止各种质量与性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

有权决定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其下道工序施工;有权禁止对质量不合格的或未经检验的隐蔽工程进行覆盖,对已覆盖的不予验收。

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进行验收的隐蔽工程有权拒绝计量和签署付款通知书。没有监理机构签发的付款通知书,不予拨付工程款。

当工程进度滞后于计划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或提请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排除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种因素,以确保合同工期的兑现。

对履约能力差的施工单位,有权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队伍,有权建议建设单位中止合同,更换队伍。

有权审核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