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二章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在现场的办公、生活设施和交通、通讯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并列入工程量清单。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