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二章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单位委托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任务后,应按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受监工程的种类、规模、项目、工期及现场条件,组建相应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监理机构名称可称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部或监理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