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二章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监理工程师和专项监理工程师两类,专项监理工程师只在批准的工程项目中有任职资格。 其具体标准和申报办法详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