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林业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第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指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所指案件。
第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要求,主动公开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执法程序,并持《林业行政执法证》上岗;在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
第八条
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指案件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查处第三条第一项所指案件时,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涉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请求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请求人应当以纸质或法定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请求日期。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请求书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人,同时指定两名或者…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查处本办法第三条所指案件时,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接受举报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同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在现场取证时,可以根据请求人或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品种所在地点和生长状况等信息,及时取证并鉴定。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可以采取抽样方法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做…
第十六条
对于案件涉及的植物品种,可以采用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案件,依法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林业行政处…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案件时,应当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案件时,应当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
第二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15日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特别复杂三个月内仍不能结案的,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遇有涉及民事案件纠纷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结案时,将全部案件文书整理归档。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