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

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

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

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