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假冒授权品种的;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