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指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所指案件。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