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调解过程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协助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