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特别复杂三个月内仍不能结案的,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