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案件时,应当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伪造行为,销毁伪造的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号。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品种权标识;品种权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发放载有虚假、未经许可和误导公众品种权信息的说明书或广告等载体,销毁尚未发出的载体,并通过公告或广告等形式消除社会影响。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涉及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繁殖材料。
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依据情节轻重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者,处以1至2倍罚款;情节一般者,处以3至4倍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以5倍罚款。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者,处以5万元至15万元以下处罚;情节较重者,处以15万元至25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规定情节轻微者是指:假冒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数量或者数额较小的。
情节一般者是指:数次假冒的;假冒数量或数额较大的;假冒涉及地域较广的。
情节较重者是指:假冒数量或数额巨大的;假冒涉及地域广大的;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