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采用侵权品种生产的繁殖材料。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的生产行为,对涉及侵权的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做繁殖材料。
对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植物材料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可以没收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
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依据情节轻重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者,处以1至2倍罚款;情节一般者,处以3至4倍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以5倍罚款。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者,处以5万元至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以15万元至25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规定情节轻微者是指:侵权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侵权数量或者数额较小的。
情节一般者是指:明知或已被告知侵权的;数次侵权;侵权数量或者数额较大的。
情节较重者是指:数次侵权且侵权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