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案件,依法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引用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