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案件时,应当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轻微者,处以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者,处以300元至6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以6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轻微者是指:侵权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影响范围较小的。情节一般者是指:数次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的。情节较重者是指:影响范围很大,后果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