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封存或者扣押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并按《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