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查处本办法第三条所指案件时,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违法行为发生;

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涉及品种是授权品种;

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指案件外,涉及品种的品种权应当是有效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该行政管辖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