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接受举报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同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负责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