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请求书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人,同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处理该案件;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