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 失信主体认定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三条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六条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失信主体信息应当按照“谁认定、谁公开”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公开。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第七章 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

第二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鼓励各部门在评优评先、人员招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等文书格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失信管理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