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