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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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