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