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