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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失信主体认定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三条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六条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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