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