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七章 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