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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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