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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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