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