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