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