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 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