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

组织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

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负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

负责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负责建设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

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