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发布机关
生态环境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分,根…
第二条
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以下简称记分周期)为一年,自信用管理对象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
第四条
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
第五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10分:
第六条
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未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失信记分10…
第七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第八条
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第九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4分:
第十条
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公开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人基本情况信息的,失信记分4分。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失信记分3分。
第十二条
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
第十三条
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人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及其从业单位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下…
第十四条
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失信记分2分:
第十五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2分: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失信记分2分。
第十七条
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2分: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八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按…
第十九条
信用管理对象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未发生变化的,信用平台按照同一信用管理对象继续累计失信记分。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不同失信行为分别作出失信记分:
第二十一条
同一失信行为已由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失信记分的,不得重复记分。
第二十二条
失信记分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信用管理对象可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和从业单位,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