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失信记分3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