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3分:

提交的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性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性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的;

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以提交虚假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符合性信息为手段,建立诚信档案的;

未按照《公开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进行确认或者变更,或者未按照《公开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进行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