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人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及其从业单位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3分:

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的;

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或者取得时间不真实的;

发生《公开管理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的;

编制单位未发生《公开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变更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

编制人员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对其提交信息中的从业单位失信记分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