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失信记分2分:
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两家及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两名及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
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两家及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两名及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