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2分:
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的;
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外,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