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公开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人基本情况信息的,失信记分4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