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4分:

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公开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

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开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的;

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或者未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盖章的;

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未由信用平台导出的。